安顺市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16年12月29日正式出台实施《安顺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现一年试行期即将结束,根据改革工作需要,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局结合一年来个体简易注销改革的工作实际,修改草拟了《安顺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安顺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中的《安顺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安顺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文书规范》作出部分修改。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2月24日前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纸质件请寄至安顺市西秀区北山路17号,市公安局新业务大楼往前行200米,安顺市工商局个体科刘慧(收);电子邮件请发送至915494943@qq.com)(联系人:刘慧;联系电话:0851-33226646)
附件:安顺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7年12月19日
安顺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和《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要求,按照《省工商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工商个[2016]12号)工作安排,为保证我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简化注销程序,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切实解决目前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的强制退出机制,做到应该退出市场的能及时退出。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推进。依据现行有关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找准试点工作的切入点,确保试点各项工作不与法律相冲突。 (二)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个体工商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结合实际。梳理需要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的各种情况,分类研究相应简易退市办法,切实解决目前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应当退出市场的及时退出。
(四)公开透明。公开办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优化登记流程,建立公平透明的个体工商户退出规则。 (一)兼顾其他改革事项,合理确定适用范围。实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要与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结合起来,确定简易注销适用对象。 (二)尊重经营者选择权,方便办理注销登记。贯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改革要求,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自主权,对我市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依自身状况自主选择适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切实方便经营者办理注销登记。 (三)创新简易注销程序,提高简易注销效率。加强改革创新,在现有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框架内,创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1.简化注销程序。一是对于本人可到场提出申请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创立口头申请方式。二是由原来的受理、审核、核准、发放通知书等环节改革为当场发放受理及准予通知书。 2.简化简易注销申请材料。口头提出申请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仅需说明相关注销情况,由登记机关予以记录并收缴营业执照,经经营者本人签字确认后,即可办理注销登记。 3.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死亡后,可由其亲属凭死亡证明通知书办理注销登记。 4.登记机关直接注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登记机关直接注销,实行强制退出:(1)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2)登记机关在回访、抽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经营者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且通过该注册地无法取得联系的;(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4)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个体工商户不办理变更登记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超过6个月并确定难以恢复经营的;(6)连续不申报年度报告或经营地址查无下落,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之日起满二年以上的。 (四)分类研究退市原因,运用不同退市方式。梳理需要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的各种情况,分类研究相应退市方式,以提高相关统计的准确性,从而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1.对于可自主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依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 被登记机关直接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依法提出继续经营等合法证明文件的,经申请,可以恢复其经营资格。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顺市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完善制度措施。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开展前,制定《安顺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及配套表格文书,建立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内部工作流程及系统操作流程,保障试点工作高效、高质量地进行。 (三)强化实施保障。积极争取省工商局的支持,修改完善现行业务系统,增加简易注销登记模块,加强简易注销登记网络运行环境的保障,提供改革所需的办公设备、经费、人员等的保障。 (四)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指导、业务培训,帮助其深入理解简易注销改革的意义,促其全面掌握有关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内部工作流程,熟练相关软件操作,为实施改革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五)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媒体对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全面准确宣传简易注销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受理点张贴海报、发放办理指南、建立咨询窗口,接受社会公众的现场和电话咨询。倡导诚实守信,强化主体责任,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安顺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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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是指登记机关依申请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简化登记程序;或者是对具备特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直接予以注销。 第三条 安顺市范围内,在2016年12月1日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后,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可适用本办法申请办理简易注销。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暂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在2016年12月1日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理注销登记,暂不实行简易注销。 (二)被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状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本人到场口头提出申请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仅需说明相关注销情况,由登记机关予以记录);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仅适用于申请人死亡的情形);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提供不了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由申请人提供登报作废证明。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直接予以注销,实行强制退出: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登记机关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经营者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且通过该注册地或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的;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四)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个体工商户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超过6个月并确定难以恢复经营的; (六)连续不申报年度报告或经营地址查无下落,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之日起满二年以上的。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情形之一的简易注销,由登记机关按下列程序依法直接办理注销: (一)调查核实。对拟予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填写《个体工商户直接注销检查表》并收集相关材料; (二)材料归档。简易注销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将有关材料归入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 (三)注销恢复。被登记机关直接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依法提出继续经营等合法证明文件的,经申请,可以恢复其经营资格。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死亡后,可由其亲属凭死亡证明通知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十条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审查核准实行“审核合一”制度。 第十一 条现场申办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经营者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个体工商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书面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周莉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