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讲的信用体系,需要植根于法律的基础。从服务的对象来讲,分为金融信用体系和非金融信用体系两个子系统。金融信用体系,通常是以金融机构为主导的体系,为金融机构在授信的过程中规避信用风险服务;在有些国家这个系统也是对外服务的,即同时为非金融的机构——商业企业服务。
在金融信用体系中重点是信贷的信息服务,从全球的趋势我们可以看到,现在全世界有三种类型金融信贷数据库,其中一个是基本的数据库,主要记录企业的负面信息,例如,受到罚款或是企业付款有延误或者拖欠,记录这些信息的数据库是最基本的。从全世界的范围来说,早期的数据库都是这样的一个模式,澳大利亚目前的信用数据库采用的就是这个模式。第二种数据库,我们称之为“全面的数据库”。香港两年前个人消费的数据库还是负面的数据库,目前已经从基本的数据库升级为全面的数据库了;实际上负面的信息加正面的信息就是这个企业完整的信用记录。在金融信用体系的数据库中,即有企业的也有个人的贷款的记录,有负面的记录也有良好的记录。建成“全面的数据库”就给我们提供一个基础——升级到世界级的数据库。我们对世界级数据库的要求是数据来源更丰富一些,有政府机关的,有其他机关的,同时要求有能力开发出不同的信用管理工具,来增加对信用数据的应用。我们真正将信用数据库做成防范欺诈行为、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防御体系。 (责任编辑:穆昭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