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先生咨询:近日,他到超市买生活用品,正好看到超市的点心正在做活动,买一盒送一盒。于是,他花钱买了两盒。回家后,他拿出点心食用,却发觉点心味道有点不对。 冯先生拿出点心的包装盒仔细一看,发现“买一赠一”附赠的点心已经过了保质期。第二天,他带着过期的点心和超市小票,找到超市,要求赔偿。超市却以点心是赠送的为由,拒绝赔偿。 冯先生想问,“买一赠一”附赠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贵州慎行律师事务所金家特律师解答:《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 成立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要件:第一,赠与对赠与人的行为是无偿的,而不得有偿;第二,受赠人应表示接受赠与。 “买一赠一”中的赠与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的,该赠与品若有质量问题,赠与人应当在其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付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赔偿。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责任编辑:周莉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