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5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5〕78号)及《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说明》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的审核工作,完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信息录入及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信息核备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或委托机构负责核备从业企业在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上填报的信息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指在贵州省注册成立的从业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仅施工企业提供)、基本账户和财务信息等。
2.贵州省业绩信息
贵州省业绩信息指从业企业在贵州省范围内承接的公路工程项目业绩,包括在建或已完工的新建、改扩建、大中修等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合法业绩内容。市政工程项目(包括城市快速路)和其他非交通系统监督管理的项目业绩原则上不予核备。
3.变更信息
变更信息是指从业企业对上述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进行变更、修改、补充完善等。
二、信息核备需递交的书面材料及要求
1.新填报的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申请审核新填报的基本信息,应递交以下书面资料: (1)书面申请函(详见附件1); (2)承诺保证书(详见附件2);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需提交),经办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企业在管理系统填写的基本信息页面的截图打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需要审核信息的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新填报贵州省业绩信息
企业申请审核新填报的业绩信息,需递交以下书面资料(其中(7)~(9)项为施工企业提供,(10)、(11)项为设计企业提供):
(1)书面申请函(详见附件1); (2)承诺保证书(详见附件2);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需提交),经办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企业在系统平台填写的业绩信息页面的截图打印件; (5)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合同协议书原件,合同协议书部分内容复印件(至少包括中标合同价、工程主要内容、合同工期、合同双方签署等页面); (7)开工令扫描件或复印件; (8)项目交(竣)工验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仅已建项目提供); (9)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证明原件(由业主单位出具,原件需留存审核部门,详见附件3); (10)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设计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11)项目履约证明(由业主单位出具,原件需留存审核部门,详见附件4); (12)其他需要审核信息的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 变更企业基本信息及业绩信息
企业申请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变更的,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书面申请函(详见附件1); (2)承诺保证书(详见附件2);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需提交),经办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企业在系统平台填写的变更信息页面的截图打印件; (5)本次变更信息的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信息审核流程
1.从业企业自行登录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如实填录或变更相关信息。首次登录企业需申请系统账号,施工企业向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提出申请,设计企业向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提出申请,监理、试验检测企业向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申请。具体详见管理系统的“联系我们”栏目。
2.从业企业将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后,于每周二、周四到审核单位进行审核(来前请电话预约)。如提交资料与网上填报信息均符合相关要求的,当场予以办理通过;如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具体原因,退回申请。联系人:贵州省交通运输厅陈芳,0851-85954467,贵州省贵阳市延安西路66号世纪汇金广场 37楼3720室。
四、注意事项
1.凡在系统上提交的信息均需提供相应的原件及复印件作为佐证材料;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佐证材料应按系统要求扫描后上传。
2.分包业绩审核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交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的材料;发包人(业主)及监理同意分包的材料;与承包人(总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与分包业绩相应的资质证书。
3.设计企业填报初步设计开始时间以合同载明的开始日期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施工图设计结束时间以施工图批复时间为准,施工图批复后即可将在建转为已建。
4.交工验收证书的施工、监理、设计、总监办、法人意见栏中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单位签章、日期均应齐备。项目法人意见栏需加盖业主单位公章,仅项目办盖章的不予认可。
5.结算价需按经审计的竣工资料填写,若尚未办理竣工结算可暂不填写。
6.财务信息的填报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未明确的数据及财务指标一律不予核备。
7.从业企业在系统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退回其申请。
五、其他事项
1.从业企业应自觉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对填报的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企业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将予以记录,在本年度信用评价中进行扣分,并上报交通运输部。
2.从业企业应及时录入并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及业绩信息。从业企业需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将项目业绩信息录入至管理系统,并提交业绩所在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以在建业绩信息自动公开;项目完成交工验收后,将相关资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后变更为已建业绩信息。
3.从业企业应补充、完善企业业绩中主要人员履约信息(设计单位为设计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施工单位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监理单位为总监理工程师和持部证监理工程师)。业绩信息中未按要求填报主要人员履约信息的,其个人业绩信息将不被认可。
4.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2号),现管理系统内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名称已按照新规定重新分类,请相关企业及时更新完善。
5.管理系统中监理、试验检测等相关模块内容正在建设,相关从业企业可在相应的模块投入使用后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填报。
附件:1.关于审核信用信息的申请 2.公路工程从业企业信息填报承诺保证书 3.公路建设施工企业贵州省业绩信息业主证明 4.公路建设设计企业贵州省业绩信息业主证明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5月30日 (责任编辑:穆昭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