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0日,我国创业投资界热切盼望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创投国十条”)庄严发布。这在我国创业投资体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为促进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在新起点上的持续健康发展,“创投国十条”从十个方面明确了全面推进创业投资体制建设的新要求。
一.适应新的时代背景,提出持续健康发展总体要求 我国创业投资体制建设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以支持”。这是中央文件中最早使用到“创业投资”这一概念。特别是在科技部推动下,1985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官办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简称“中创”)。由于“中创”主要以贷款方式从事“创业投资”存在“风险收益不对称性”,运作不久即形成巨额呆账坏账,最终被行政关闭。吸取“中创”失败的教训,上世纪90年代初,科技部门积极探索以股权方式进行创业投资。在此背景下,诞生了一批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公司。 与科技部门探索设立创业投资公司相呼应,国家有关财经部门也一直在积极探索发展创业投资基金。1993年8月,原国家体改委和人民银行支持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率先成立了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这是我国第一只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正是基于对淄博基金运作经验的总结,1996年6月,原国家计委向国务院上报《关于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现实意义、可行性分析与政策建议》,提出“借鉴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发展有中国特色产业投资基金”的设想。国务院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后,原国家计委开始系统研究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在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迟迟未能出台的情况下,原国家计委调整思路,适应创业投资基金的特点,努力推动创业投资体制建设。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除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备案管理规则外,还明确了三项配套性政策措施:一是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二是国家与地方政府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随着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基金政策于2007、2008年先后推出,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我国创业投资体制的基本框架得以形成。 2013年6月,中央编办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职责调整到证监会。2014年8月,证监会发布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专设创业投资基金特别章节,从而为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 受益于创业投资体制和差异化监管制度的有力支持,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得以迅速发展起来。目前,无论是管理机构与基金数量,还是可投资的资本,均已初具规模。创业投资业的快速发展,不仅拓宽了创业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了经济发展新动能,也提高了直接融资比重,拉动了民间投资服务实体经济,激发了创业创新,促进了就业增长。 但同时,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在发展中也遇到了两方面问题:一方面,行业发展的规模与建设创业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另一方面,行业发展的质量与促进民间投资、提升早期创业资本形成、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由于一些机构热衷于追逐创业后期项目甚至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项目,行业出现了结构性泡沫,有限的创业投资资本并没有用于最需要支持的创业创新领域;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规范性水平不高,甚至出现了非法集资现象。 适应上述新的时代背景,“创投国十条”在充分强调创业投资重要作用和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突出强调“持续健康发展”并在标题中鲜明体现。这对于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业从过去单纯数量和规模的外延式增长,向高质量和高效率的内涵式增长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实现这一重要转变,“创投国十条”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两个层面提出了总体要求。 “创投国十条”所明确的指导思想虽然只有一句话,但凝练了三个层面的深刻内涵:一是从战略高度,明确完善创业投资体制的理念和途径是“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二是从战术角度,明确完善创业投资体制的基本策略是“加快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三是从数量、质量、品牌和行业水平等四个维度,明确完善创业投资体制的最终目标是“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中国创业投资品牌,推动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跻身世界先进行列”。 遵照上述指导思想,结合新时期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特点,“创投国十条”明确了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实体。主要通过“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秉承价值投资理念,鼓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防范和化解投资估值‘泡沫化’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积极应对新动能成长过程中对传统产业和行业可能造成的冲击,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加强对实体经济支持的力度,增加可持续性”,构建“实体创投”投资环境。 二是坚持专业运作。主要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从自身独特优势出发,强化专业化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深化内部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和增值服务,不断提高创业投资行业专业化运作和管理水平”,夯实“专业创投”运行基础。 三是坚持信用为本。主要通过“加强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诚信守法,忠实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义务”,创建“信用创投”发展环境。 四是坚持社会责任。主要通过“围绕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使命和社会责任,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开展投资运营活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促进创业投资良性竞争和绿色发展,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树立“责任创投”价值理念。 二.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赋予天使投资人作为个人创业投资主体地位 创业投资主体是创业投资市场的核心要素。过去,为便于操作,政策鼓励的着力点一直限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组织化创业投资主体。在新的形势下,为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创投国十条”借鉴国际经验,按照组织化程度的不同,将政策鼓励的视野拓展到了非组织化创业投资主体。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创投国十条”适应不同类别创业投资主体的不同特点,提出了两个层面的政策措施: (一)加快培育形成各具特色、充满活力的创业投资机构体系。包括基金在内的机构化创业投资主体由于能够形成规模效应,并借助专业管理团队的独到慧眼和成熟经验进行运作,因而在世界各国均成为最重要的创业投资主体。考虑到不同种类机构化创业投资主体的运作特点各异,“创投国十条”进一步提出了四项措施:一是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二是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从国外经验看,这类机构既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又有一定的基金管理优势,因而既可参与投资他人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可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的方式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三是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这种一人公司一方面可以实现专家管理,另一方面可以适应不同个人的不同特点,进行量身定制的投资方案设计。四是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通过母基金对子基金的优中选优,一方面可以减少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并通过对子基金的组合投资,进一步分散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有效促进市场信誉机制的形成,更好激励子基金管理团队。 (二)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个人,虽然不一定具备机构化创业投资的专业化运作水平,但由于投资运作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特别是在决策上可以随性而为,因而也是创业投资的重要主体。特别是天使投资人,当其以个人资金直接从事创业投资时,多多少少怀有天使般助人创业情怀,因而可望成为支持早期企业创业创新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所以,“创投国十条”首次明确“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为便于准确揭示天使投资本质内涵,避免天使投资政策被滥用,“创投国十条”一方面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第一条“总体要求”中开宗名义地将“天使投资”界定为“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另一方面又适应信息经济时代的新形势,鼓励天使投资人等各类个人可以通过平台组织,更好地从事创业投资活动:一是“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二是“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三.股债联动,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资金是创业投资市场的源头活水。为适应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长期性”要求,2005年11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一方面规定只有对单只基金投得起100万元、具有较高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才能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另一方面,明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债权融资方式,提高投资能力。2014年8月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总结前些年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股权资本募集和运用债权融资方式提高投资能力的两方面经验,“创投国十条”从两个维度,提出了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的一系列举措: (一)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其目的是给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提供源源不断的股权资本来源。具体途径包括: 一是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会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和创业投资母基金。这里明确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在历史上还是首次。尽管前些年一些国有企业开始已经开始尝试通过闲置资金参与创业投资,但往往被作为“非主营业务”加以限制。目前,保险公司、大学基金会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已没有法律障碍,但从国务院层面发文予以支持仍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鼓励信托投资公司遵循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充分发挥既能进行创业投资又能发放贷款的优势,积极探索新产品、新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信托投资公司是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最早开拓者,我国第一家创业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就是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的,该基金在历史上曾经起过积极的示范效应,引领了不少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创业投资尝试。特别是最近十年来,信托投资公司在清理整顿基础上,再次成为创业投资业务的积极开拓者。“创投国十条”明确鼓励信托投资公司积极探索创业投资新模式、新模式,对于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一方面,国家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向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募集资金;另一方面,鉴于前些年一些机构利用一般个人投资者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弱点,诱骗社会公众投资,引发了非法集资,“创投国十条”特别强调“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具体途径包括进一步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 (二)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主要目的是通过股权债权联动,提高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融资服务能力,甚至将债权融资方式融得的资金转化为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 一是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投保联动等新模式,提高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融资服务能力。从商业可行性来讲,对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由于基金在前期已经对企业进行了周密的尽职调查,加之投资过后还通过促进被投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等方式建立了更为有效风险防控机制,因此商业银行、债券承销商、保险公司等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加强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合作,既可更有效地开拓客户和市场,又可更好地防控风险。特别是对商业银行而言,还可在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开展并购业务的同时(按照“创投国十条”的政策界定,对未上市企业做财务性并购投资仍属于创业投资范畴),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 二是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及其股东依法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2005年11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条款,积极开展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债券融资提高投资能力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果。试点实践表明:创业投资企业在将发行债券融得的资金转化为创业投资企业自有的对外投资资本后,不仅能够有效提高投资能力,更好支持创业创新,而且基于组合投资的分散风险机制和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还能有效控制债券兑付风险。此次“创投国十条”予以明确肯定,可望激励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调投资方向引导 创业投资通过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能够带来多方面的正向外部效应,但由于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完全依靠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就难免出现市场失灵问题。因此,即使是在市场经济已经非常成熟的国家,也都对创业投资给予特别的政策扶持,以一方面鼓励其发展,另一方面引导其更多投资中小微企业。2005年11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在财税等部门的积极支持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以税收优惠政策和引导基金财政支持为主要内容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此次“创投国十条”不仅明确提出要加大政策扶持,而且强调投资方向引导,以更好发挥政策扶持引导创业投资支持创业创新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 (一)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主要亮点包括:(1)明确完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思路是“按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统筹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2)明确近期两项工作任务是“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二)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鉴于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双创示范基地、国家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创新服务区是创业创新企业的重要集聚区,“创投国十条”明确要求其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的通道,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投资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形成科技成果的转化。为夯实农业等第一产业的基础性地位,“创投国十条”要求“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潜力,依托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建立项目对接机制。 (三)研究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措施。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从事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创投国十条”明确要求有关部门研究“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特别是要研究“建立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 (四)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自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不少地方政府设立类似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性基金。为更好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投国十条”提出了六个层面的政策导向:一是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已设立基金的作用;二是对已设立基金未履盖且需要政府引导支持的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新设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三是进一步提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效率,既促进政策目标实现,又维护出资人利益;四是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设立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五是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民间投资等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六是建立并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 五.着力构建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创业投资运作涉及募、投、管、退各个环节,需要一整套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为之提供保障。但是,过去的有关立法,无论是2005年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还是2014年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从应急之需,聚焦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自身构架建设。随着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制度的初步确立,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显得日益迫切。为此,“创投国十条”着力构建法律保障体系,从两个层面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举措。 (一)构建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法制环境。一是鉴于现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基本法仍然难以全面适应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运作要求,明确“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推动相关立法工作,推动完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二是考虑到对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私募投资基金进行统一立法已经成为我国既定的立法模式,为适应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特点,“创投国十条”明确“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对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三是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制度。 (二)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在创业投资发展初期,民营资本对创业投资往往望而生畏,因此鼓励国有资本以适当方式参与创业投资便成为我国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和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的重要选项之一。然而,我国现行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尚不能适应高度市场化运作的创业投资。为此,“创投国十条”从五个层面,明确了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的举措:一是支持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和创业投资母基金;二是强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对早期创业企业的支持,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追求长期投资收益;三是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包括完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国有创业投资生态环境;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四是探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五是依法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 六.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创业投资退出机制既是确保创业投资资本实现“投资、增值、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的必要保障,也是确保有限创业投资资本支持更多新创建企业的重要条件。经过十几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建设上已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2004年推出作为创业板过渡板块的中小企业板,2005年完成股权分置改革,2009年推出创业板,近年来在对三板市场进行改造基础上于2012年建立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各地还建立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新形势下,为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创投国十条”重申“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从具体举措看,包括四个层面:一是充分发挥已有市场的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二是强调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机制,改善市场流动性;三是支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业务;四是鼓励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并将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作为并购退出的重要途径。 七.四措并举,全面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不仅有赖于高效的创业投资运行机制,还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在基本运行机制已经基本建立并将进一步完善的前提下,“创投国十条”对创业投资市场环境给予了高度重视,分别从四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 (一)优化监管环境。一是明确了创业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方面,要求“实施更多的普惠性支持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搞好服务,激发活力”;另一方面要求“坚持适度监管、差异化监管和统一功能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二是明确了差异化监管的具体制度要求。根据创业投资基金“不涉及杠杆运作、不涉及操纵二级市场,因而不会导致全局性金融风险”的特点,明确提出“对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在行业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采取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监管体制”。 三是厘清了创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类别私募投资基金的业务边界。为有效引导创业投资支持创业创新和实体经济,并避免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并购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借用“创业投资基金”名义规避较严监管,明确要求“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的投资估值机制。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建立清查清退制度”。“创投国十条”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将“是否从事上市公司(不包括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交易”作为区分创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类别私募投资基金的业务边界,既有利于给创业投资基金创造相对宽松的投资空间,但并不影响还可通过财税优惠政策引导其增加对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 四是明确了有效控制投资运作风险的制度安排。具体要求“建立行业规范,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 五是强调全面加强投资者保护。除特别要求“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和投资者合法经营、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外,还再次重申“加强投资者教育,相关投资者应为具有风险承受和风险识别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在实际募资和投资运作中,要求“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的托管制度,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募集资金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健全对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募集资金、投资运作等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的制度规范,加强日常监管”。 (二)优化商事环境。一是针对前一段时期地方工商部门因担忧非法集资,停止了各类投资性企业的工商登记或对工商登记变相搞行政许可等问题,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二是鉴于目前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为享受财税优惠政策进行的“发展备案”和为接受适度监管的“监管备案”仍同时并行,“创投国十条”要求建立互联互通机制,为给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三是针对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工商登记程序仍比较繁琐,要求“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四是鉴于我国目前创业投资行业呈现出“机构多而不强”的无序同质竞争格局,要求“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加强品牌建设”。 (三)优化信用环境。忠实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保持良好诚信记录,是创业投资行业赖以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为此,“创投国十条”全面提出了“优化信用环境”的要求:一是在信用记录环节,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征信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履盖’”;二是在信用信息共享环节,要求“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三是信用信息运用环节,要求“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鼓励有关社会组织探索建立守信红名单制度,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服务机制,推广使用信用产品。” (四)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创业企业多拥有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好知识产权不仅关系到创业企业的兴亡,而且关系到创业投资能否获得应有的收益。因此,“创投国十条”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的重要环节加以强调。为创造鼓励创业投资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一是结合创业企业特点,明确要求“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培育更多自主品牌”;二是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将企业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 八.推动双向开放,着力培育创业投资行业国际竞争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创业投资也日益国际化。在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初期,主要是引进国外的创业投资资本。在目前已初具规模后的新时期,“创投国十条”果断提出“推动创业投资行业的双向开放”。 (一)有序扩大对外开放。一是明确开放式发展道路的目的是“通过吸引境外投资,引进国际先进经验、技术和管理模式,提升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不是为开放而开放;二是为便利外资进入,明确“按照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简化管理流程”;三是为借助创业投资行业的对外开放,促进人民币国际化,明确“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四是为解决结汇难问题,明确“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划入被投资企业”。 (二)鼓励境内创业投资企业“走出去”。考虑到“走出去”有利于培育国际竞争力,形成国际品牌,但同时会面临新的投资运作风险,“创投国十条”所明确的基本原则是“积极稳妥”。具体政策取向是“完善境外投资相关管理制度,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高端技术成果”。 九.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健全相关服务体系 万紫千红才是春,在我国创业投资事业从过去的星星之火发展成为初具规模的行业之后,适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创投国十条”对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迫切而具体的要求。 (一)加强行业自律。一是要求“加快推进依法设立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协会,鼓励条件具备的地区成立创业投资协会组织,搭建行业协会交流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四个字体现了政策要求的迫切性;二是强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和做好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行业协会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这些要求指明了行业协会的发展方向。 (二)健全服务体系。一是要求“加强创业投资相关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全方位明确了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二是突出强调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要求“支持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织通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人等多种渠道,以多种方式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提高创业投资的精准度”。 十.注重政策顶层设计,强调各方统筹协调 鉴于创业投资体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制度设计的方方面面和国务院十五个部委,为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创投国十条”特别注重加强政策顶层设计,并强调各方统筹协调。 (责任编辑:穆昭明) |